華世達有限公司營業規章

華世達有限公司營業規章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營業規章依電信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及第二類電信事業管理規則第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訂定。

 

第二章、營業項目

 

第二條、本公司經營之業務係指電信機線之設備,附加軟硬體等設備,提供客戶網際網路接取服務(以下簡稱:本業務)

 

第三章、申請事項及收費標準

 

第三條、個人用戶或自然人用戶租用本業務,應出示身分證及第二身分證件(例如:健保卡、駕照)(正本),並複印一份供本公司留存;辦理各項異定時亦同。企業用戶須檢附公司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公司設立登記表或變更登記表及代表人身分證)

本公司對於債信記錄不良之客戶,保留是否接受其申請之權利。

 

第四條、本公司各項資費係依據相關通信成本及考量市場價格而定,並於本公司網站公告,其各項資費如有異動均以網站公告為準;本公司各項服務之收費標準皆報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備查,費用調整時亦同。

 

費率說明如附件一

 

第四章、權利及義務

 

第五條、用戶使用網路資源時,應遵循國際電信網路規則慣例、中華民國電信法與本公司網路用戶約定條款,否則本公司有權於書面制止後暫停或終止該項服務。

 

第六條、本業務可擷取之任何資源,非經所有者正式開放或授權,用戶不得違法使用。

本公司無法保證用戶自網路所擷取資料之適用性、正確性與完整性。如客戶因此而產生直接或間接之損失時,本公司不負任何責任。客戶與資訊提供者間因使用本業務而發生紛爭,應由雙方自行解決,本公司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七條、因電信機線設備障礙、阻斷,以致發生錯誤、延遲、中斷或不能傳遞而造成損害時,本公司依不同的情形處理的方式如下:

 

1. 本公司應維持業務系統設備之正常運作,遇有障礙應盡速修復。但用戶自備設備者應自行修復。

2. 電路障礙經本公司派員查修,發現係因用戶自備設備障礙所致者,本公司得以酌收費用。

3. 如因颱風、地震、海嘯、火災、洪水、戰爭等不可抗力之原因造

服務中斷,本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4. 如因電信公司之線路傳輸品質不良造成之損失,本公司將協助用戶聯繫相關單位進行維修,但本公司不負責線路維修及用戶之損失。

 

第八條、用戶租用本業務,因不可歸責於用戶之原因,致系統障礙不能通信時,本公司應扣減租費。通信連續阻斷二十四小時以上者,每二十四小時扣減全月租費三十分之一,但不滿二十四小時部份,不予扣減。當月阻斷不通應扣減之租費總額以當月應繳租費為限。

 

第九條、用戶溢繳或重繳之費用,本公司得沖抵用戶次月應付之費用,其溢繳或重繳之費用於沖抵應付費用仍有餘額時,如用戶終止使用本公司服務應於終止使用日起十四日內無息退還該餘額。

 

第十條、因本公司不以預付方式提供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故不提供履約保證。

 

第十一條、本公司不以預付方式提供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故消費性信用貸款或小額信用貸款方式亦不提供。

 

第十二條、用戶租用本公司服務應繳之費用,應在本公司通知繳費之期限內繳清,如逾期未繳且經本公司再次催繳仍未繳納者,本公司得辦理終止契約,用戶仍須繳納所積欠之費用。

 

第十三條、本公司如因情事變更或服務需求而須暫停或終止本業務之經營,應於預定暫停或終止日三個月前公告並通知用戶,並通報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備查通知。用戶應於收到通知後三個月內至本公司辦理無息溢繳退費或應繳費用之手續。

 

第十四條、本公司客戶服務及申訴專線為(02)2882-0922

用戶對於各項應繳付費用如有異議並提出申訴時,在本公司未查明責任歸屬前,得暫緩催繳或停止通信。

 

第十五條、本公司基於系統維護需要,得於維護前七日事先通知用戶後暫時縮短或停止運作時間。但一年累計不得中斷服務超過四十八小時。超過該上限之時數,依第八條之內容賠償用戶。

 

第十六條、本公司用戶私有之網路系統架構變動或聯絡地址、電話變更時,應主動通知本公司,以維護用戶權益。

 

第五章、用戶基本資料之管理

 

第十七條、本公司為業務需要,依法令規定得使用用戶在本公司登記之資料。前項資料本公司得編印或建置客戶目錄,便於業務所需及法令規定範圍內使用該等資料。

 

第十八條、本公司因業務上所掌握之客戶相關資料負有保密義務。除客戶要求查閱本身資料,或有下列情形於符合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二十三條或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並以正式公文載明理由及相關法令依據查詢外,本公司不得對第三人揭露。

1. 司法機關、監察機關或治安機關因偵查犯罪或調查證據所需者。

2. 其他政府機關因執行公權力並有正當理由所需者。

3. 與公眾生命安全有關之機關為緊急救助所需者。前項情形,如情況緊急,得先為查詢,再以正式公文後補之。

 

第六章、契約之終止

 

第十九條、用戶租用本業務自本公司設備裝妥可供使用之日為起租日,起租日之租費不計。申請終止租用時,以客戶通知之預定終止租用日為終止租用日,終止租用日之租費不計。起租月或終止租用月之租費按實際租用日數計算,每日租費為全月租費之三十分之一。本公司得視業務性質或配合客戶特殊需要另訂起租日或終止租用日。

 

第七章、其他

 

第二十條、本規章未規定之事項,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二十一條、本規章於主管機關備查後,公告實施,修正時亦同。

 

第二十二條、以提供妨害公共秩序及善良風俗之電信內容為營業者,本公司電信事業得停止其使用。